【《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
1.国际标准
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的企业,最高奖补40万元。
2.国家标准
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家标准的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
3.地方标准
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地方标准的企业,最高奖补10万元。
4.试点示范和其他
对承担建设高质量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
01济南市
一、济南市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办〔2023〕59 号)】
1.国际标准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扶持。
2.国家标准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
3.试点示范和其他
(1)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
(2)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扶持;
(3)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扶持;
(4)对当年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
(5)对当年认定的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平台)、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二、章丘区
【《关于调整加快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章政发〔2019〕1号)】
1.国际标准
对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国家标准
对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行业标准
对主持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4.地方标准
对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5.团体标准
对主持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02青岛市
一、青岛市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市监字〔2022〕188 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
(2)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2.国家标准
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3.行业标准
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4.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5万元;
(2)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3)承担国际标准化教育培训项目,按照相关协议和国家有关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根据实际培训班次和人数给予资助。
二、即墨区
【《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即政发〔2022〕29号)】
1.对主导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企业,按照不低于青岛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标准给予资助奖励;
2.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三、胶州市
《关于支持我市存量骨干企业扩大投资的若干政策》(胶政发〔2023〕28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装备制造产业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
(2)参与装备制造产业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按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国家标准
主持装备制造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
(2)参与装备制造产业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按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行业标准
主持装备制造产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
(2)参与装备制造产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
4.试点示范和其他
对承担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级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03枣庄市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18 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主持修订国际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国家标准
(1)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主持修订国家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位次在前三位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行业标准
(1)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主持修订行业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位次在前三位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地方标准
(1)主持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主持修订省地方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参与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位次在前三位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5.团体标准
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所获团体标准奖励总额不超过6万元。
6.企业标准“领跑者”
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照承担同级别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04烟台市
莱山区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莱办发〔2022〕8 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2)主持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最高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标准,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执行。
2.国家标准
(1)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资助;
(2)主持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最高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执行;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标准,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执行。
3.行业标准
(1)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助;
(2)主持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最高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执行;
(3)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标准,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10%-30%执行。
05潍坊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24〕5号)
1.奖励范围:
(1)标准创新项目奖励范围为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已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奖励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2)标准应用项目奖励范围为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标准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2.奖励数量及额度:
(1)标准创新项目:一等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励项目可空缺。
(2)标准应用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06济宁市
一、济宁市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字〔2021〕131号)
1.国际标准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2)主持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一30%。
2.国家标准
(1)主导、主持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2)主持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一30%。
3.行业标准
(1)主导、主持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2)主持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一30%。
4.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4)实施标准化综合评价。对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获得3A、 4A、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等标准化项目,实施综合评价,对排名前5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不高于8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标准化资助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二、任城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22〕3号)
1.国际标准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
(2)主持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2.国家标准
(1)主导、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2)主持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3.行业标准
(1)主导、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
(2)主持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4.地方标准
(1)主导、主持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2)主持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3)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5.团体标准
(1)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6.企业标准“领跑者”
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2)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4)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5)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6)获得 5A、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7)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梁山县
《中共梁山县委 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暂行)〉》(梁发〔2023〕8 号)
1.国际标准
(1)对当年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主持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制定的50%执行;
(3)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每项最高按照主持制定的30%给予扶持。
2.国家标准
(1)对当年主导、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主持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制定的50%执行;
(3)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每项最高按照主持制定的30%给予扶持。
3.行业标准
(1)对当年主导、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主持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制定的50%执行;
(3)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每项最高按照主持制定的30%给予扶持。
4.地方标准
(1)对当年主导、主持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主持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制定的50%执行;
(3)参与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每项最高按照主持制定的30%给予扶持。
5.团体标准
(1)对当年主导、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制定的50%执行;
(3)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每项最高按照主持制定的30%给予扶持。
6.企业标准“领跑者”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试点示范和其他
(1)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 万元、5万元;
(2)获得5A、4A、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07威海市
《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威政办发〔2023〕26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
(2)主持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资金。
(3)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9万元资助资金。
(4)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4.5万元资助资金。
2.国家标准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资金。
(2)主持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2.5万元资助资金。
(3)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资金。
(4)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3.5万元资助资金。
3.行业标准
(1)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资金。
(2)主持修订行业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资金。
(3)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资金。
(4)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资金。
4.企业标准“领跑者”
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资金。
5.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2.5万元资助资金;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7.5万元资助资金;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资金。
(2)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服务推广平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3)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4)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资金;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资金。
(5)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6)同一标准制修订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经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其中1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各级有关部门标准化资助资金且获得金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不重复资助。
08临沂市
《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于2024年11月14日废止。2024年3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位列其中,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目前正在紧张的制定中。
09聊城市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发展和专 利奖励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1〕11 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
2.国家标准
(1)主持制定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80万元;
(2)对主持修订国家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
3.行业标准
(1)主持制定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主持修订行业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
4.地方标准
(1)主持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主持修订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
(3)对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奖励。
5.团体标准
(1)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两年内制定三项以上团体标准,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试点示范和其他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区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标准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工作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获得 4A 级、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滨州市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市监发〔2023〕1号)
1.国际标准
(1)主持、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40万元的费用补贴;
(2)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2.国家标准
(1)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费用补贴;
(2)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三位的给予13万元、8万元补贴;
(3)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三位的给予9万元、6万元补贴。
3.行业标准
(1)主持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费用补贴;
(2)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三位的给予9万元、5万元补贴;
(3)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三位的给予6万元、4万元补贴。
4.团体标准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给予最高3万元费用补贴。
5.企业标准“领跑者”
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给予12万元奖励。
6.试点示范和其他
(1)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20万元、15万元费用补贴;
(2)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
11菏泽市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22〕17号)
1.国际标准
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2.国家标准
(1)对主导制定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2)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10万元。
3.行业标准
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由受益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地方标准
对主导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由受益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试点示范
(1)建设成功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建设成功且通过验收的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由受益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